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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7-05-08 | 點閱數: 1166

一、為預估編列107年公教員工退休人數及所需退撫預算。

二、至未於教育局辦理107年退休申請調查時提出,嗣因特殊原因(如罹患重病)須申請107年專案退休者,各校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報經本局提出(主計及人事人員,應依循其系統向本局提出)。

三、填報退休種類:

(一)屆齡退休: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辦理,退休原因請選「屆齡退休」。

(二)自願退休:

1、教育人員任職滿25年,年滿55歲自願退休:退休原因請選「五十五歲提前自願退休」。

2、自願退休: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略以,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者,得申請自願退休,退休原因請選「自願退休」。

3、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規定,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惟兼顧本市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請貴校建議校長及教師申請退休生效日儘量以107年8月1日為原則。

(三)如有其他年資可併計成就其退休條件者(如私校年資或兵役年資等),請於退休意願調查表中加註說明。

(四)技工(含駕駛、工友)列管屆齡及自願退職:請秘書(總務)單位查填後,以紙本(如表1)逕送本局秘書室辦理,免至WebHR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登錄。

(五)不適任現職公教人員調查表:申請資遣人員,需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第7條或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之規定辦理,退休原因請選「資遣-現職不適任」。

四、另,配合100年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1條第5項規定略以,107年退休之公務人員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須達附表所定指標數(82)以上,且年滿50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