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7-05-05 | 點閱數: 448

一、所詢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於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期間得否兼任課程之教學助理一節,查大專校院教師如因開設課程需要,擬由該校聘請具有該校碩、博士班學生身分之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兼任課程之教學助理,係符合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所定兼職機關(構)範圍「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至該職務是否符合該原則第4點第1項所定「兼任之職務應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則由兼職教師服務學校秉權責審認之;爰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如具有大專校院所定課程教學助理之資格,得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報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兼任大學開設課程之教學助理。

二、另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年2月8日上函及所附國立臺灣大學106年1月18日校社科字第1060000857號函說明,「張師申請每週半天公假2次至國立臺灣大學進修博士班,該校並擬聘請張師於105學年度第2學期每週四下午3小時兼任『人文與視野中的現代公民:公民教育導論』課程之教學助理」,惟未讅張師兼任前開課程之教學助理,是否為指導教授要求,且為取得博士學位條件之一,如張師兼任該課程之教學助理係屬進修之一部分,則非屬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及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所稱「兼職」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