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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7-04-28 | 點閱數: 499

一、查桃園市106年辦理國民中學教師界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第四、(四)點規定:「最近五年在本校連續服務,參加教育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學校及其他機關舉辦之研習或教育專業訓練(進修學分不採計),每35小時核算1週,每週給0.5分,最高核給10分,並需經教育局或學校核章者。」
二、旨揭會議記錄之附件4「桃園市106年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積分審查注意事項」,第十點之(四)研習積分採計期間原為100年5月17日至106年5月16日,現依前開服務注意事項,併同修正為101年5月17日至10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