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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凌雲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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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令釋,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其懲處權行使期間應有合理區分。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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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2017-04-24 | 點閱數: 429
依旨揭令釋規定,各機關對公務人員所為之一次記二大過處分,無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屬記一大過之行為,已逾5年者不予追究;屬記過或申誡之行為,已逾3年者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