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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7-03-30 | 點閱數: 358

一、為利科學教育人才培育順暢,考量公立中小學校長及專任教師參與研究計畫有助提升教學專業素養及精進校內課程、教材與教學發展,同意校長或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不影響綜理校務或教學本職工作之前提下,得兼任科技部補助科學教育相關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助理等職務。
二、另,教育部102年5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65863號函及105年4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4567號函,與前開函牴觸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