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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事務組 - 教職員相關 | 2026-06-12 | 點閱數: 35

一、 依據: 桃園市政府 115 年5月29日府主管字第1150147452號 函轉行政院115年5月27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151500359號函辦理。

二、 宗旨與影響: 旨揭「財物標準分類」部分規定修正案,業 經行政院核定自即日起生效。本案主要涉及政府機關學校各 項財物(含動產、非消耗品)之分類名稱、購置定義或最低 使用年限之調整,對本校後續辦理財物採購、財產登錄增置 及報廢核銷等財產管理業務具指導依循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