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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組 - 一般公告 | 2016-03-08 | 點閱數: 560

   

   符合下列資格同學,請於3月18日前至體育組領取申請表件,並於3月28日統一由體育組送件申請,逾時不候,事關權益請勿自誤!

  • 設籍本縣一年以上之運動成績優良在學學生,申請時仍接受專長項目訓練,且最近一年內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分別申請學雜費及培訓補助金:

(一)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東亞運等。

(二)代表國家參加亞洲單項運動組織所舉辦之競賽,且該比賽為亞奧運項目並達四個奧委會會員以上參賽,獲前四名者。

(三)獲選為國家代表隊,奉派參加各項國際體育競賽,且該比賽為亞奧運項目並達四個奧委會會員以上參賽,獲前四名者。

(四)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前四名者。

(五)代表本縣參加全民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獲前三名者。

(六)參加全國大專運動會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國中等學校聯賽及全國國小聯賽,獲前三名者。

(七)代表本縣參加全國各單項「最高層級之競賽」,比賽項目符合全國運動會或全民運動會競賽規程之規定,且總決賽比賽項目之參賽隊伍達五縣市六隊以上,獲前二名者。

(八)全國各單項協會經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之正式比賽(包含分齡賽、資格賽、排名賽暨選拔賽),且參賽隊伍達五縣市六隊以上,獲第一名者

 

  • 在本縣連續設籍一年以上且現仍在籍者申請時在學者且須具正式學籍(不含補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教育、在職專班、空專、空大)者,得申請體育優秀學生獎學金:
  • 本要點所給獎之體育競賽係指下列各款:
  1. 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
  2. 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或亞洲單項運動組織所舉辦之競賽,且該比賽為亞奧運項目達四個奧委會會員以上參賽
  3. 代表本縣獲選為國家代表隊,奉派參加各項國際體育競賽,且該比賽為亞奧運項目達四個奧委會會員以上參賽
  4. 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
  5. 代表本縣參加全民運動會。
  6. 參加全國大專運動會或代表本縣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國中等學校聯賽及全國國小聯賽
  7. 代表本縣參加全國各單項「最高層級之競賽」,比賽項目符合全國運動會或全民運動會競賽規程之規定,且總決賽比賽項目之參賽隊伍達五縣市六隊以上。
  8. 參加全縣運動會及全縣中小學運動會之國中小學生,且該比賽項目達六鄉鎮六隊以上。
  • 本要點所稱體育優秀學生,係指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 符合前點第一款,獲前六名者。
  2. 符合前點第二、三、四款,獲前四名者。
  3. 符合前點第五、六款,獲前三名者。
  4. 符合前點第七款,獲前三名者。
  5. 符合前點第八款,獲第一名者。
  • 凡符合前點各款之一者,得擇優依下列規定向本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