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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7-03-27 | 點閱數: 40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3月7日總處培字第1060039252號書函重點如下:

(一)依人事總處105年12月13日總處培字第1050061995號函釋規定,各機關奉派於假日出差之人員,其實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由各機關覈實准予補休。

(二)有關奉派於週一至週五出差執行公務,於該段期間前後以假日為必要之交通路程(假日為單純行程),或出(回)國路程中以假日為必要之交通路程(假日為單純行程)者,尚非上開函釋所稱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無法就假日行程核予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