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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市府教育局函轉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於115年2月13日修正發布一案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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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03 | 點閱數: 20
1.前揭修正主要係將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列為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之情事,並增訂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得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
2.詳參附件
1) 1-來文.pdf
2) 2-修正條文.pdf
3) 2-修正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