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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教職員相關 | 2026-03-03 | 點閱數: 20

1.前揭修正主要係將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列為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之情事,並增訂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得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

2.詳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