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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凌雲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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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市府函轉知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商調,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其調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一案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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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2026-01-01 | 點閱數: 3
詳參附件
1) 2-保訓會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