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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凌雲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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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修正,並自114年11月21日施行一案。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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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2026-01-01 | 點閱數: 10
本案修正內容略分述如下:
將另予考績之「連續」任職要件,修正為「累計」任職:另予考績年資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得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不足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
配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增列公務人員請身心調適假不得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並將「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
增訂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予併計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並明定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 考績適用範圍及認定標準。
1) 2-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