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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26-01-01 | 點閱數: 10

本案修正內容略分述如下:

  1. 將另予考績之「連續」任職要件,修正為「累計」任職:另予考績年資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得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不足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
  2. 配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增列公務人員請身心調適假不得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並將「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
  3. 增訂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予併計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並明定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 考績適用範圍及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