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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25-10-20 | 點閱數: 70

教師請假規則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教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第三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