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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組 - 教職員相關 | 2025-09-26 | 點閱數: 150

 

一、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 養,鼓勵任教於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編制內現職 教師(含聘期三個月以上代課、代理教師)積極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 證考試,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獎勵對象為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各語別各級別考試之 任教於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編制內現職教師(含 聘期三個月以上代課、代理教師)。

三、 獎勵標準:

(一) 通過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1、 通過基礎級、初級者,每名新臺幣一千元整禮券。

2、通過中級者,每名新臺幣三千元整禮券。

3、通過中高級以上者,每名新臺幣五千元整禮券。

(二) 通過國立成功大學臺灣語文測驗中心「全民台語認證」:

1、 通過 A1 基礎級、A2 初級者,每名新臺幣一千元整禮券。

2、通過 B1 中級者,每名新臺幣三千元整禮券。

3、通過 B2 中高級以上者,每名新臺幣五千元整禮券。

(三) 通過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

1、通過基礎級、初級者:每名新臺幣一千元整禮券。

2、通過中級者:每名新臺幣三千元整禮券。

3、通過中高級以上者:每名新臺幣五千元整禮券。

(四) 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

1、通過初級者:每名新臺幣一千元整禮券。

2、通過中級者:每名新臺幣三千元整禮券。

3、通過中高級以上者:每名新臺幣五千元整禮券。

四、 各校(機構)應於當年度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之日起三 十日內(逾期不予受理),檢附申請人之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 影本、切結書(附表一)及請領清冊(附表二),逕寄(送)至本局, 經本局審核後,核撥禮券予學校(機構)轉發各申請人。

五、 申請限制:

(一) 申請人就同一語別同一級別認證已依「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 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桃園市原住民族語言能力 認證測驗獎勵要點」或本市其他所屬機關之相關規定領有獎勵 金(或禮券)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獎勵。

(二)申請人如已通過同一語別較高級別認證,不得於其後以較低 級別認證依本要點申請獎勵,但同一語別不同腔調(族語)別 或不同語言別者,不在此限。

六、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撤銷原核定之獎勵:

(一)提供不實之證明文件。

(二)違反第五點規定。

(三)其他違背法令情形。 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禮券,逾期不繳回者,本局得依相關 法令強制執行。

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