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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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立凌雲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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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9月15日 |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140088691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 主旨: | 重申嚴禁酒後駕車行為,請各機關學校積極宣導酒駕零容忍之觀念,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酒後駕車嚴重影響機關學校形象,為維公務紀律,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請各機關學校確實於內部公開集會(如行政或校務會議等)或其他集會場合積極宣導酒後不駕車,並提醒同仁,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學校)。 |
| 二、 | 另同仁如有酒後駕車或酒後駕車肇事等情,行為人除依法令裁罰外,相關行政責任之檢討,請各機關學校務必盡速查證後,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及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格之處分。 |
| 正本: | 桃園市立圖書館、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