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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 - 獎助學金 | 2025-09-11 | 點閱數: 47
說明:
一、 依據僑務委員會114年9月1日僑生輔字第1140502380B號書函辦理。
二、 旨揭獎學金申請資格:
(一) 中等以上學校二年級、三年級,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113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85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
(二) 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
三、 辦理相關獎學金作業如下:
  申請學生應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113學年度成績單,於9/19(五)前至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