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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組 - 競賽與服務 | 2025-05-27 | 點閱數: 16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14522日府授教終字第1140144309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修正情形說明如下:

(修正第肆點第5款第4目規定:「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項該組第一名,或於108年度至113年度獲得特優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組之競賽(試辦讀者劇場除外),違者其競賽成績以0分計算。」

(修正第伍點第1款規定:「個人賽:1141122日至23(星期六、日)2天舉行。」

(修正附件7-「競賽成績以零分計算」第1點:「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項該組第一名,或於108年度至113年度獲得特優者,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組之競賽(試辦讀者劇場除外)。」

三、檢附「中華民國114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