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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25-03-26 | 點閱數: 34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53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街2號臨時辦公室
承辦人:股長 何中偉
電話:03-3387506
電子信箱:10025731@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立凌雲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10000461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76737000A_1090337282_print、76737000A_1090337282_ATTACH1、76737000A_1090337282_ATTACH2 (376735100E_1100004610_ATTACH1.pdf、376735100E_1100004610_ATTACH2.pdf、376735100E_1100004610_ATTACH3.docx)

 

主旨: 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110年1月14日府政安字第1090337282號函轉據行政院109年12月23日院臺法字第1090036072號函辦理。
二、 行政院為因應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構(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地區(下稱港澳)可能遭遇之風險大幅增加,特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 109年12月23日生效。
三、 為減少本府公務員赴港澳(含轉機)可能遭遇之風險,所屬人員赴港澳前請參照旨揭注意事項辦理,另有關第三點(五)3所訂通報作業,請同仁於差勤系統請假赴港澳時,併將個人登錄「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影本上傳為附件。
四、 檢送「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1份。

 

正本: 本府教育局各科室(本府教育局政風室除外)、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