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落實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等規定,學習相互尊重,避免發生職場霸凌或性騷擾情事。
性平三法業於112年8月16日修正通過,113年3月8日施行,重點係為強化有效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完備友善被害人的權益保障與服務及建立專業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