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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24-12-31 | 點閱數: 103

 

   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 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 之5個工作日前,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始      可進入大陸 地區。違反者,由所屬機關依人事相關規定懲處。

 

內政部 函 地址:10066 臺北市廣州街15號(移民署) 聯絡人:專員 黃鳳嬌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88 傳真電話:(02)23897154 電子信箱:line5816@immigration.gov. tw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內授移字第113093580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請協助宣導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遵守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申請相關規定,並轉知所屬,請察(查)照。 說明: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本條例)第9 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 法(下稱本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 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 作業要點」規定,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 區,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 詳閱注意事項後簽章,依以下規定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 陸地區: (一)本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 日之7個工作日(不含申請日、出發日及國定、例假日, 下同)前,由(原)服務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 資之機關(構)以網際網路向本部申請,並經本部會同 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 查會審查許可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本部 依本條例第91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以 上1,000萬以下罰鍰。 (二)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及警監三階以上未涉及國 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下稱簡任第 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 之2個工作日前,由服務機關以網際網路向本部申請並經 許可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本部依本條例 第91第2項規定,處2萬元以上10萬以下罰鍰。 (三)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 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 之5個工作日前,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進入大陸 地區。違反者,由所屬機關依人事相關規定懲處。 二、本部移民署於國境線上查驗發現前揭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 員未經許可欲赴陸,依以下方式處理: (一)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人員:開立「內政部移民署禁 止赴陸通知單」並禁止赴陸。 (二)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開立「內政部移民署告 知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之公務員未 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通知單」提醒但不禁止赴陸,嗣經 查證未經許可即赴陸者,依本條例第91條第2項規定裁 罰。 三、請各機關協助宣導所屬人員遵守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規 定,並轉知所屬,以避免發生違規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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