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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7-02-02 | 點閱數: 784

各機關規劃辦理員工文康活動應依下列結論事項配合辦理:

(一)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9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4004734號函略以,各機關學校於每月員工生日時發放禮券或等值禮品,係屬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規定之康樂活動......。如有未實際辦理文康活動,而逕行發放禮品、禮券或現金之情形發生,應從嚴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是以,各校辦理慶生活動時,須實際辦理文康活動,不得逕行發放禮品、禮券或現金。

(二)次查文康活動經費係由本府106年度桃園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106年度桃園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按預算人數編列,係屬統籌編列性質非具個人專屬性之反射利益。(按:反射利益,並非真正之權利,而係不特定人民,依據行政主體作為或不作為之結果,而間接享有之權益。當此種權益受到行政主體侵害者,並無法提起行政爭訟或其他替代爭訟以資救濟。)

(三)為免影響業務正常推動與顧及社會觀感,參照立法院102年1月16日決議,本府所屬各機關文康活動不得於辦公時間內辦理,另利用假日時間舉辦者,不得給予補休。

(四)各機關規劃辦理文康活動,宜力求內容充實與豐富化,得考量同仁之業務特性、年齡及體能狀況等因素,統籌規劃3至5項。

(五)各機關規劃文康旅遊活動宜以團體旅遊為優先,並避免僅於市區或就近餐敘聯誼,如有下列情況者,得採分組(小眾)旅遊:

1、因各單位業務、時間等因素無法參加團體旅遊,得簽請機關首長同意後分組舉辦。

2、請人事單位統一規劃數項旅遊行程,供同仁選擇分組舉辦。

(六)文康活動以現職員工參加為原則,但各機關得視活動性質開放眷屬自費參加。

(七)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可適時結合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惟同仁利用休假辦理者,仍應以分梯次辦理、不影響業務進行為原則。

(八)各機關規劃之旅遊景點宜以市內新興、具教育及知性景點者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