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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凌雲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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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並修正名稱為「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自105年12月28日生效。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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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2017-01-10 | 點閱數: 246
1) 修正條文對照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