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凌雲國民中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原名稱:桃園市立凌雲國民中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110年9月15日校長核定後實施
113年6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桃園市立凌雲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受僱者、派遣勞工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十三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騷法)第七條及「性騷擾防治準則」規定,訂定本規範。
本校之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範行之。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者,不適用本規範。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人為本校所屬員工,被申訴人如非本校所屬員工者,本校應提供申訴人行使權利之協助。
本規範所稱之性騷擾,指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
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
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性別平等工作法12-1-1)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
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
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性別平等工作法12-1-2)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除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
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性騷擾之調查,除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認定外,
並得綜合審酌下列各款情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5條)
本校設置性騷擾申訴管道,相關資訊揭示如下,並於校網公告
(一)申訴專線電話:03-4792604轉711
(二)申訴專用傳真:03-4796720
(三)申訴電子信箱:personnel@m1.lyjh.tyc.edu.tw
(四)專責處理單位:本校人事室
本校就下列人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一)員工應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
(二)擔任主管職務以及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每年應定期參加
相關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以各級主管,及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專責人員或單位成員為優先。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9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8條)
本校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將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6條)
(一)因接獲申訴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1.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並
不得對申訴人之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
2.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
務。
3.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
4.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
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
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5.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情
節重大者,本校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不經預告
終止勞動契約。
6.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1.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2.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
必要之服務。
本校因接獲被害人陳述知悉性騷擾事件,而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者,本校
仍將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性騷擾之被申訴人如非為本校員工,或申訴人如為派遣勞工或求職者,本校仍將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辦理,並採取前條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7條)
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或學校,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本校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將依下列規定採取前條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辦法。
員工於非本校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本校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員工。
本校知悉員工間發生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或「跟蹤騷擾防制法」之性騷擾事件時,將注意其工作場所性騷擾風險,適時預防及提供相關協助措施。(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8條)
本校將以保密方式處理性騷擾之申訴及作成決議,確保雙方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本校有關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委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2條)
十一、 被申訴人為機關首長之處理:
本校校長涉及本法第三條之情形者,申訴人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性別平等工作法32-1條)(性騷擾防治法14-3-2),其處理程序依各該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十二、 申訴之提出及接獲申訴之通報:
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
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
誤。(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1條)
前項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並載明下列
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委任者,應檢附委任書。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本校於接獲第一項申訴時,將按勞動部規定之內容及方式,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十三、 申訴之撤回:
申訴人向本校提出性騷擾之申訴時,得於本校決議通知書送達前,以書面撤
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但申訴人撤回申訴後,
同一事由如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仍得再提出申訴。(性別平等工作法32-1-
4)
十四、 申訴調查原則及調查結果之內涵:
本校接獲申訴後,將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進行調查,調查過程應
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3條)
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結果,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並將前項調查結果移送申訴處
理單位審議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4條)
(一)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事實認定及理由。
(四)處理建議。
十五、 調查不公開、證據保全及隱私等人格法益之保護:
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應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
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對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
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外,應予保密,且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
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證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0條)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即終止其參與該性騷擾申訴事件,本校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
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勞動部規範範本第15條第二項)
十六、 迴避原則:
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其本人為申訴人、被申訴
人,或與申訴人、被申訴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
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就同一申訴事件雖不具前項關係但因有其他具
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處理、調查獲決議有偏頗之虞,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得以書面舉其
原因及事實,向本校申請令其迴避;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本校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處理、調
查或決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得為必要處置。
第一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而未經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申請迴避者,由本校
命其迴避。(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5條)
十七、 會議之召開及決議:
如有性騷擾案件,本校將參酌依情節輕重、案件性質,交由性平會或成立調查小組調查。
調查小組委員3人至5人,其成員中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並由女性代表中推選一人為小組召集人。
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且其成員應全部外聘。
性平會委員人數7人,校長為主任委員,女性委員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性平會或調查小組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
員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第5條)
性平會或調查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除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外,應避免重複詢問,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6條)
性平會或調查小組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其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7條)
十八、 申訴處理期程及救濟:
本校自接獲性騷擾申訴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
知當事人。
申訴人如認本校未處理或不服本校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申訴人得依「性別平等
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提起申訴。
申訴人如認本校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者,得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提起申
訴。(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8條)
性騷擾之申訴人如為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時,其申訴、救濟及處理程
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條第3項及第32條之3規定辦理。
本校不得因受僱者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為其他不
利之處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6條)
十九、 申訴調查及決議之暫緩情形:
性平會或調查小組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經申訴人同意後,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其期間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勞動部規範範本第19條)
二十、 申訴調查結果之通報: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校將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並
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內容及方式,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4項規定,將
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9條)
涉及「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案件:性平會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並移送
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審議。(性騷擾防治法第15條)。如涉及刑事責任時,得移送
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一、 事後之追蹤管考:
本校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
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20條)
二十二、 性騷法之防治原則:
本校應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避免性
騷擾之發生。
本校知悉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應採取下列有效
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事件發生當時知悉:(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
1.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2.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3.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二) 事件發生後知悉: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三) 必要時得採取下列處置:
1.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2.避免報復情事。
3.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
4.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二十三、 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性
騷擾防治法」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作業流程指引」
等規定辦理。
二十四、 本規範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後,提請校務會議決議通過,陳校長核定
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