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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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立凌雲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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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中字第113004488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376735100E_1130044887_ATTACH1.pdf、376735100E_1130044887_ATTACH2.pdf) |
主旨: | 轉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433A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法規命令條文各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433D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
三、 |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廖先生,電話:(02)7736-7479。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國中小、本市各私立國中小 |
副本: | 本局國小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高級中等教育科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