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288
:::
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6-12-23 | 點閱數: 267

以曠職及超過規定日數之事、病假,自不應支給俸給之性質相同,故二者應予合併計算,按日扣除俸給。又依前開銓敘部函釋之精神,曠職及超過規定日數之事、病假合併計算後,係以時為計算單位,累計達8小時,再予扣除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