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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23-10-06 | 點閱數: 144

轉知重要規定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自1120101施行

一、公教人員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故週一至週五每日加班上限為4小時    (如須超過4小時,則上限為6小時,須辦理專案加班之申請)   

          週六週日加班上限每日8小時  (如須超過8小時,則上限為12小時,須辦理專案加班之申請)   

二、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六十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由業務單位事先報市府教育局核准後才能實施), 並以二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