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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6-11-29 | 點閱數: 347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之一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病故或意外死亡,不包括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