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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6-11-15 | 點閱數: 394

一、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杜絕酒後駕車之決心,請各機關利用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加強宣導公務人員酒後不開(騎)車觀念,並依行政院所訂「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及本府105526日訂定之「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規定,辦理所屬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事件。

二、另如發現所屬公務人員有慣性酒駕之情事,建議得列為員工協助方案之協助對象,妥為輔導以導正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