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288
:::
衛生組 - 一般公告 | 2023-05-09 | 點閱數: 124
一、 依據本府112年5月2日府衛疾字第1120114888號函辦理。
二、 旨揭公告係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第五類傳染病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並維持原傳染病名稱。
三、 檢附旨揭公告1份,亦可逕至本局首頁/肺炎防疫/新冠肺炎防疫專區處查詢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