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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23-03-14 | 點閱數: 9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科員 劉尹祺

電話:03-3322101#7521

電子信箱:10051963@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立凌雲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 桃教中字第112002247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長期代理教師自 111學年度聘期調整為全年聘期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規定,現行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聘期自當年8月27日起至次年7月2日止,開學後則以實際到職日起聘,如學校確有校務需求,經專案報本府教育局核准後,得延長聘期至同年7月31日。

二、 本案經市長核定,考量未兼任行政職務長期代理教師暑假仍需備課、協助處理班務及配合校務活動,確有完善保障代理教師權益之需,爰桃園市率先6都推出「代理教師全年聘期」,保障與正式教師工作內容相同的代理教師,獲得「同工同酬」的待遇。

三、 本案已於112年2月23日校長會議手冊公告及宣達,自111學年度起,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長期代理教師聘期調整為全年聘期(自當年8月1日起至次年7月31日止),惟考量111學年度代理教師已聘任在案,爰不追溯起聘日,聘期迄日則延長至112年7月31日止。

 

正本: 本市各市立國中小、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副本: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桃園市政府財政局、桃園市政府主計處、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幼兒教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