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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一般公告 | 2016-11-03 | 點閱數: 402

一、旨揭考試三等考試訂於105年12月10日至同年月12日,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訂於105年12月10日至同年月11日舉行,並商借本市立永豐高級中學(四等及五等)、桃園國民中學(四等)及本市私立育達高級中學(三等)為試區。
二、請依監場人員選聘要點規定,推薦所屬公務人員(不含教師,不推薦亦可)擔任監場主任或監場員,並填具監場人員推薦表,經首(校)長及人事主管核章後,於105年11月11日前逕寄本府社會局人事室辛春燕小姐收(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08),電子檔並請e-mail至10011021@mail.tycg.gov.tw
三、遴薦人員填具推薦表時,需同時選擇擬參與之試區及考試等級(請擇一試區及考試等級參與),凡經本府遴聘後,應全程參與試務工作(如選填三等考試者,則105年12月10日至12日皆須參加;選填四等及五等考試者,則105年12月10日至11日皆須參加)。
四、各機關學校遴薦人員仍須由本府依監場人員選聘要點審核,合於遴聘者另函通知聘任;如場次不敷分配時,以具國家考試監場人員識別證者或具國家考試監場經驗者優先遴聘。
五、受聘參與試務工作人員,監場期間核予公假,並按日支給監場費,不得再申請補假。
六、另本市立桃園國民中學試區因空間有限,恕不提供停車位,請務必轉達監場人員多利用大眾交通工具前往,或自費停至鄰近本府府前、西門停車場或路邊停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