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第四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四、參選校長應擔任校長職務至少四年,且最近四年校長職務考核均列甲等(無考核者免列),最近十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並應符合下列受獎條件之一:
(一)依教育政策擬訂教育發展方案,具有具體成效。
(二)具卓越之專業經營能力,能實現學校教育願景。
本部表揚領導卓越獎之校長,以未曾獲本要點同一組別獎項者為限。
七、初選及複選機關辦理評選應組成評選小組。評選小組委員應包括教師代表、校長代表、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及評選基準,由初選、複選機關定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初選之評選小組委員,得視實際需要推派辦理機關代表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