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科員 李依蓁
電話:3322101#7420
受文者:桃園市立凌雲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 桃教小字第111009974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376735100E_1110099742_ATTACH1.pdf、376735100E_1110099742_ATTACH2.pdf)
主旨: 函轉教育部補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二條附件一及第二條附件一修正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17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4513A號函辦理。
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業經教育部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4266A號令修正發布在案(本局111年10月3日桃教小字第1110094411號函諒達),教育部復於111年10月17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4513A號函補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二條附件一及第二條附件一修正對照表。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副本: 本局高級中等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國中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幼兒教育科 (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