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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特教組 - 獎助學金 | 2020-10-27 | 點閱數: 426

申請對象:就讀本市勢力高級中等學校或國民中小學,經本市鑑輔會鑑定符合身心障礙之學生(資源班學生、特教班學生、及已鑑定未入班學生)

獎學金、助學金金額:

一、獎學金: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每人新臺幣六千元;國民中、小學學生
    ,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二、助學金: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獎學金、助學金申請資格:

一、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
二、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丙等或六十分以上,品行優良,持有家境清寒相關證
明,並經學校推薦者,得申請助學金。
學生同時符合前二項規定者,均得提出申請,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擇一從優獎助。
獎學金申請人數超過當年度名額時,依下列順序獎助:
一、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者。
二、參加校內(外)或相關機構、團體舉辦之競賽,表現優異獲獎者。
三、擔任班級幹部表現優異者。
四、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較高者。成績相同時,以上、下學期平均成績相
    比較,下學期平均成績進步較多者。
助學金申請人數超過當年度名額時,依下列順序獎助:
一、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領有家境清寒證明者。
四、家庭經濟狀況不佳,並經學校教師證明者。
已領取政府提供之其他相同性質獎(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助

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09年11月06日(星期五)

需檢附之證明:

1.108 學年度上下學期學業成績證明

2.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獲獎證明(有效期限107.1.1~109.10.31 ,無則免附)

3.參加相關單位、校外(內)競賽獲獎證明(有效期限107.1.1~109.10.31 ,無則免附)

4.擔任班級幹部表現優異者教師推荐書(無則免附)

5.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家境清寒證明(無則免附)

6.家庭經濟不佳,學校老師證明(無則免附)

檢附: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條文